好上好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53.54亿元,同比上升22.27%;归母净利润3031.08万元,同比下降46.96%;扣非净利润2550.84万元,同比下降53.44%;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0.09亿元,同比上升26.05%;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066.04万元,同比下降72.91%;单季度扣非净利润983.66万元,同比下降74.71%;负债率45.22%,投资收益550.4万元,财务费用5170.18万元,毛利率4.38%。
好上好(001298)主营业务:电子元器件分销,主要向消费电子、物联网、照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及新能源等应用领域的电子产品制造商销售电子元器件,并提供相关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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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光电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5.78亿元,同比下降4.78%;归母净利润4.5亿元,同比下降20.09%;扣非净利润4.4亿元,同比下降20.14%;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6.48亿元,同比下降6.11%;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78亿元,同比下降17.88%;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75亿元,同比下降16.7%;负债率18.77%,投资收益225.67万元,财务费用-3137.16万元,毛利率50.45%。
美亚光电(002690)主营业务:公司专注于光电智能识别装备的研发制造,是国内领先的光电识别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公司深度聚焦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再生资源等三大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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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未缴费就罚200元是不是“乱罚款”?涉罪人员能不能享受低保?网约车新“开城”首先要到当地设分公司合理吗?12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披露多个纠错“红头文件”的案例,再一次彰显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功能。
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而透过今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可见,一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不断探索如何增强备案审查的纠错刚性,强化纠错力度和监督效力,让“有错必纠”落到实处。
揭秘:常委会领导带队的执法检查,助力推动“带病”文件修改
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披露,今年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在工作机制上作出探索和创新,首次与执法检查联动、相互借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据了解,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黄河保护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带队的执法检查,在日程安排、检查重点内容等方面都有一些特殊之处。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执法检查开展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便启动了涉及黄河流域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经清理发现,存在问题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154件,其中有74件为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如何让这些“带病”文件在明确时限内修改或废止,防止久拖不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持续跟踪督促有关地方加快清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的效能。
今年5月29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有关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向执法检查组提供了详实的涉黄河流域保护“带病”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进展情况。执法检查组将督促“带病”文件的清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8月份,执法检查组赴青海开展检查,法规备案审查室有关负责同志也参加了执法检查。
“法工委与常委会办公厅、有关专委会的密切合作,将执法检查与集中清理工作相互融合、相互借力,共同督促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抓紧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废止和配套规定的制作,确保执法检查和法规清理取得实效,有效保障黄河保护法正确实施。”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截至目前,有关“带病”文件的修改废止已基本完成。
备案审查纠错红头文件创下6个“首次”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共历数了6个首次。除首次与人大执法检查联动之外,还有:
●首次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形式专门对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今年4月,法工委在重庆市举办首次全国性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通过工作交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报告,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首次选取地方人大审查纠正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案例向社会公开;
●首次向法工委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在基层的实施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探求刚性纠错,备案审查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对于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刚性,此前有观点认为,备案审查往往是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纠错,柔性有余、刚性不足。
就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认为,透过6个首次可见,备案审查的监督方式关键是“务实管用”,审查后实现“案结规改”,是纠错刚性的一种务实体现,能积极彰显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作用。
郑磊谈到,今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开局之年”。“《决定》的出台让备案审查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决定》中有不少条款是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工作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也有一些在条文中首次出现的新机制、新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后,落地成效如何,开局之年实施见分晓。”
在郑磊看来,今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的6个首次,有多个“首次”都对应着《决定》相关规定的落地,多项聚焦在备案审查刚性增强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报告,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就是落实《决定》第17条新规定作出的动作,促进纠错的效果很明显——2023年备审年报指出的10件法规和单行条例没有完成修改、废止工作,一并交过去后,8个文件都有了积极反馈,作出了修改或者废止。”郑磊认为,这个纠错效率是相当高的,“此前曾出现有的案例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被重复提起,侧面说明制定机关拖着没改,于是把在报告中重复提作为督促纠错落地的一种举措。”
而首次将备案审查监督与执法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探索,则属于工作方式上的一种整合创新,综合多种监督方式、整合监督力量,来增强和巩固备案审查纠错的刚性和效果。
此外,首次选取地方人大审查纠正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案例向社会公开的做法,也属于以公开促纠错、以公开促进各地备案审查监督的推进。“指导案例的公布客观上也有助于纠错示范,客观上也增强着备案审查的力度和刚性。”郑磊说。
采写:南都记者程姝雯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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